广电取消一般题材剧本审查 业内:没什么新鲜的
时间:2013-07-18 12:57 来源:时光网 作者:张瑞 崔汀 点击:次
时光网讯 国务院办公厅17日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其中有一项“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的说明,这是否意味着有关部门对电影审查的放松呢?据相关人士透露,这项措施早已执行多年,只不过首次以明文形式公布。中国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解读称,“这两年一直这样做,没什么新鲜的,只是这次正式发文了”。著名导演贾樟柯也表示,“对电影行业不会有什么太大影响”。 取消剧本审查已多年 李少红:没什么新鲜的 新规中一共有三条与电影密切相关的信息,1.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2.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3.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对此,中国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回应称:“第一、二条针对胶片洗印,没有胶片自然也不需要洗印,所以取消不取消也没什么意义!设备国内也很牛了,所以也没什么意义。至于第三条这两年一直这样做,也没什么新鲜的。只是没有正式网上操作,这次算正式发文了。” "一般题材"限制多 电影终审决定生杀大权 对于此次规定中提到的“一般题材”,相关人士表示,是指除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合拍片和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司法等当年内容的影片,内容涉及公安、法院、外交等行业部门。在之前的操作中,凡是涉及到此类题材的影片,均需进行剧本审查。 而取消剧本的审查也并不代表取消电影审查,电影审查一般分为两部分进行,首先对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将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获准拍摄,而如果涉及到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以及中外合作摄制影片,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第二步则是电影审查,如果通过将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方可在国内院线公映。 业内:没有实际意义 对电影行业影响不大 据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制度从2004年就开始实施,此次规定并无新的更改。记者联系到了著名导演贾樟柯,他表示,“有关电影剧本大纲送审的规定其实已经实施好几年了,只不过今天被公布出来,大家引起了关注,但实际上对电影行业来说,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天注定》当时我就是剧本梗概送审,拍完之后也通过了审查。” 《碧罗雪山》的导演刘杰也称:“除了中外合作所需进口设备审批那条,为以后合拍电影节省了审批程序,其余新规并没有实际意义,特别是剧本审批这条,现在仍然对终审制度没有改变,假如从剧本阶段放松,但是影片最后出了问题就比较麻烦。而且一般题材不审批,那么重大历史题材和警匪题材等剧本,一样还是要审批,这和之前的做法区别不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17.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18.取消涉外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3.将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4.将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5.将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6.将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7.将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工作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8.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6.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7.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财务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制司。 研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等工作。 (三)规划发展司(改革办公室)。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协调推进有关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依法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四)公共服务司。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和保障标准,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对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扶助,指导监督相关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综合业务司。 指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拟订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承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宣传司。 承担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具体指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 (七)新闻报刊司。 承担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承担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八)电影局。 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和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九)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 承担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组织指导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教科书的出版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承担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书号、版号管理工作。 (十)电视剧司。 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十一)印刷发行司。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纠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教科书的印制发行工作。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 (十二)传媒机构管理司。 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三)数字出版司。 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承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 (十五)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拟订“扫黄打非”方针政策和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版权管理司。 拟订国家版权战略纲要和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承担著作权涉外条约有关事宜,处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七)进口管理司。 承担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依法管理境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对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和中外广播电视节目合作的制作、播出,以及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科技司。 拟订新闻出版及印刷业、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三网融合。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广播影视质量技术监督、监测和计量检测工作。 (十九)财务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的对外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承担国际文化协定中有关项目的执行工作。 (二十一)人事司。 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 (二十二)保卫司。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管理机关、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和核心机密、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1名、援派机动编制5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其中:局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1名、副局长4名、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部长级);司局领导职数77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关于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与文化部的职责分工维持不变。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admin) |